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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财产纠纷做个公证可预防

来源: 滨海时报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再婚家庭有它的特殊性,尤其是大都牵扯到各自子女的利益和彼此财产的处置,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进而影响到再婚家庭的和睦稳定。公证机构通过办理遗嘱、继承、赠与、财产约定等公证,能够更好地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建立和巩

  再婚家庭有它的特殊性,尤其是大都牵扯到各自子女的利益和彼此财产的处置,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进而影响到再婚家庭的和睦稳定。公证机构通过办理遗嘱、继承、赠与、财产约定等公证,能够更好地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建立和巩固和谐的家庭关系。利用公证来调整家庭财产关系,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社会稳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创造条件。

  财产所有人尚在世

  不能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市民小张的父亲早年和妈妈离婚后,与赵女士再婚并另育有一子,感情融洽。不久前,张父查出了癌症住院治疗。为了让赵女士和她的儿子尽心照顾张父,小张到公证处希望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放弃父亲的财产,将张父名下财产留给赵女士和同父异母的弟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财产所有人尚在人世,不能办理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公证。考虑到小张的良好心愿,公证员建议小张将自己的良好心愿告知自己父亲,打消父亲的顾虑,建议张父在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约定自己百年之后将财产留给再婚的妻子和孩子,从而使小张的心愿得以实现。

  办理人身关系相关公证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李某某与谢某某均系再婚,双方对李某某购买的新区的一套单元房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并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处对此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坚持以人为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违反应尽义务的法律后果及应履行的法律规定程序,确保当事人在真实意愿下签订协议,不仅较好地避免了矛盾的发生,同时,促进了家庭团结。

  60多岁的张先生与40岁的李女士相识后准备再婚,但张先生的子女因为害怕李女士带走父亲的房产,坚决不同意父亲的婚事。通情达理的李女士知道后,便和张先生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打消了张先生子女的顾虑,最后两个人喜结连理。

  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预防再婚家庭矛盾

  张某(男)早年丧偶,其子已成家立业。王某(女)与丈夫离异多年,其女已婚且安家在外。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和睦,但为一事一直纠结:张某有一套房产,现由他和王某居住,王某也有一套房产,现用于出租。他们为各自婚前房产的处分问题颇感烦恼,怕处置不当影响双方的感情。最终他们决定将各自的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各自保留生前的居住权),并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领到公证书后,两人表示:“我们把各自房产留给各自的子女,不再因为财产问题影响我们的婚姻感情,觉得轻松了许多。”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