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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时代 继承房屋是否进行公证由申请人自主选择(2)

来源: 大河网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2
摘要:在购置房产时,因首套房与二套房及2套以上住房在契税等税费的收取上存在较大的差别,许多父母都考虑过将新购置的房产登记为自己孩子的名字。这样一来可以合理地规避相关税费,二来还能省去一笔将来因“过户”或“继

  在购置房产时,因首套房与二套房及2套以上住房在契税等税费的收取上存在较大的差别,许多父母都考虑过将新购置的房产登记为自己孩子的名字。这样一来可以合理地规避相关税费,二来还能省去一笔将来因“过户”或“继承”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那么这种做法到底是否可行?从长久来看又是否划算呢?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目前政策上讲,将房产登记为孩子姓名的方法本身没有问题,也确实能够省去一些费用,但在未来“是否方便”还真不好说。“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孩子在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满18周岁)之后,他便可以拥有处置这宗房产的资格。当然,我们都不期望孩子和父母会有 二心 ,但从资产处置资格的角度来说,孩子违背父母的意愿将房子卖了也是合法的。”

  其次,工作人员表示,在孩子未满18周岁前,对于这宗房产的处置也没有“登记为自己的名字来得方便”,她解释说,如果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且在他(她)满18岁前需要对这宗房产进行处置的,房产所有人的监护人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供承诺书,承诺对被监护人不动产权所进行的处置,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在对房产进行处置时,还应当提供该处置行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的相关证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较为常见的行为有出国留学等教育支出以及因重大疾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等。“这样做此前确实能省钱,但后续处置时会有一些麻烦,且这样做可能会给孩子将来购置房产造成影响。”工作人员说。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