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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微(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面对差强人意的离婚诉讼状况,南非政府于1987年通过了《离婚纠纷调解法》。在该法颁布之前,南非的家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中,并无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调解服务主要由私人调解机构提供。具体而言,南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面对差强人意的离婚诉讼状况,南非政府于1987年通过了《离婚纠纷调解法》。在该法颁布之前,南非的家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中,并无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调解服务主要由私人调解机构提供。具体而言,南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会、南非家事调解员协会、南非婚姻与家庭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向公众提供针对家事纠纷的调解服务以及此类调解员的培训。

  为实现“出于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当某一离婚纠纷可能涉及未成年儿童或婚姻中收养的孩子,根据其调解申请为其提供调解服务”的立法目标,《离婚纠纷调解法》设置了专职于离婚纠纷调解的家事辩护人办公室。根据该法第2条第2款、第3条的内容可知,基于律师参与离婚判决的经历或家事纠纷解决的经验,家事辩护人主要来自于律师队伍。

  为协助家事辩护人开展调解工作,司法部长被授权任命一至两名具备专门知识、特殊资质和丰富经验的人士担任家事辩护人办公室的家事顾问。家事辩护人和家事顾问均可依法律的授权,在职责范围内要求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等专家协助调解。

  根据该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在家事辩护人认为,存在对子女利益实施特殊保护的必要,而提议并事先征得法院的同意下启动,或直接依据法院的指令开始的,因而被认为是非自愿性质的调解。

  为此,该法第5条授权司法部长公布离婚纠纷调解的具体规则,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家事辩护人可以一种其认为有利的、令人满意的方式展开调解活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任何人服从宣誓书或其他陈述的书面文件和报告。

  商事纠纷中的ADR制度

  南部非洲董事协会在2010年3月1日制定了最新版本的《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81条规定:“董事和行政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时,有义务确保有效、快速地解决争议。这意味着必须考虑争论方的需求、利益和权利。另外,争议解决应该节俭,不应浪费公司的财政资金和资源。”

  该准则第84条规定:“公司外部争议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然而这些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合理或最有效的方式。一般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保持和强化商业关系的时候,调解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这是南非《公司治理准则》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ADR制度。

  对商业调解的另一重要支持来自于2011年生效的南非新公司法。该法规定,作为向法院起诉或向公司委员会申诉的替代性选择,当事人可将争议提交给公司法庭或其他机构和个人通过斡旋、调解和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劳动争议中的ADR制度

  南非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20世纪初期,南非劳动条件恶劣、罢工运动频发并经常导致流血事件,加之国际社会的谴责和施压,南非劳动立法在这种情境下得以发展,南非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改善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纠纷。其中,南非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方式的第一次立法是1924年《劳动争议调解法》。该法主要针对利益争议的处理,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非洲本土人。

  此后,该法于1937年和1956年进行修订,并且在第二次修订中,规定建立一个劳动争议裁判所仲裁争议,但是,该裁判所受限于职位保留而无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因此,在种族隔离制度结束之前,南非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是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法庭、劳工上诉法院,其争议处理方式主要为调解、仲裁和签订认可协议。

  新南非1995年《劳动关系法》致力于消除旧制度对争议处理机制的影响,保护作为平等主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南非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全面更新。该体制包含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主要有调解、调解—仲裁、仲裁以及诉讼,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集体谈判委员会、私人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司法机构。其中,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享有曾属于劳动法庭的仲裁职能。

  此外,2002年《劳动关系法修正案》规定,所有的劳动争议在仲裁或判决之前必须进行调解。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南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微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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