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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对《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孙斌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9
摘要:兰泉立法建议(三) 兰泉对《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 看了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有的规定有新颖,但在操作上没有具体办法,实际中操作不慎有争议,具体而言说明如下: 第八条 (禁忌劳动范围) 用人单位应当
兰泉立法建议(三)

兰泉对《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

看了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有的规定有新颖,但在操作上没有具体办法,实际中操作不慎有争议,具体而言说明如下:
第八条 (禁忌劳动范围)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兰泉解读: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如何处理,虽然在第二十一条中有规定,但规定同样比较含糊,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实际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没有规定(第十五条只说明了赔偿责任),而《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均没有说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第十一条 (经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从事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情况适当安排工间休息;
(三)经用人单位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月经过多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天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兰泉解读:
本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违规。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附条件才执行本身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相抵触,建议取消本款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践中在有的单位可能无法执行。如商场、超市销售人员,商场、超市场地本身有限根本没有场所安排,员工提出后用人单位不知如何安排容易引起纠纷。

本条第三款规定(包括本办法相似规定)在执行中没有考虑一种现状,现在在医院开请假证明(或者其它证明)非常容易,开了药就可开请假证明(或者其它证明),有的用人单位无法容忍投诉个别医生医院不管,主管部门同样不管。本办法要认真执行,应当对出具请假证明的医生资格进行明确,如个别医生的行为违规如何处理一并进行规定,否则该规定在执行上容易引起劳资纠纷。

第十二条 (孕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含28周,下同)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扣减其工作量;
(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六)怀孕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离岗休息,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该职工离岗休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兰泉解读:
本条第四款应考虑到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情况普遍存在,如直接规定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为7小时更符合实际,避免用人单位根据个别女职工的申请批准工间休息后,其它提出申请不批准女职工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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