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经济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待岗生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易建刚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0
摘要:待岗生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 君信律师事务所易建刚 随着我国的国企改制,待岗、下岗、分流成为过去二十年的新词汇,对待岗生活费诉讼的时效也有不同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作者代理了一件待岗生活费案件,就待岗生活费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形成了自
待岗生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
君信律师事务所易建刚
随着我国的国企改制,待岗、下岗、分流成为过去二十年的新词汇,对待岗生活费诉讼的时效也有不同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作者代理了一件待岗生活费案件,就待岗生活费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形成了自己的理解,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1001施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施行)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作者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争议、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问题是有特别规定的。

问题是待岗期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待岗生活费是否属于工资、劳动报酬?作者认为待岗期间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生活费是属于工资,也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如下:
①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作者认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际上囊括了没有提供对等劳动的情形下,应支付的工资,也就是说,工资不仅包含提供了对等劳动的工资,还包含了非劳动工资。
②《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0420施行)(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标准。
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123施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由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劳动部、最高院的上述四个规范性文件来看,待岗生活费应属于工资范畴、劳动报酬范畴。
下面让我们看《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从破产、清算的角度看待岗生活费是否属于工资范畴,由下述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法条可以看出,待岗职工生活费应包含在且只能包含在“工资”项下,因为其它任何项都不能包含待岗生活费,且这些法条并没有“等”的兜底性叙述。
〔法条引用:
①公司法从1994年至2006年的所有版本全部都有关于公司清算支付顺序的规定,在此仅列举一前一后两个版本进行说明:
公司法(1994版)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法(2006版)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②企业破产法(1986版)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2006版)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作者语:由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上述法条的演变,也可以看出法律对应付职工费用范围在扩大,对职工的保护越来越健全,以人为本的思想得到持续贯彻与深化)〕

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劳动者关于待岗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时效问题。

法院判决节选:当事人主张的待岗生活费属于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待岗期间仍然存续,同时待岗生活费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在适用时效制度时,应对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予以充分考虑,否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本案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诉讼结果:拖欠多年的待岗工资被判令支付。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