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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报 1992-6-23 16:23:35 ──1992年6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七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税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报

  1992-6-23 16:23:35


      
    ──1992年6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七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召开了广东、江苏、上海、天津等四省市座谈会,并到杭州、宁波、济南、烟台等地召开了座谈会,还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法律专家座谈,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992年6月11日、12日和17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这个法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章第三节纳税鉴定规定了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并在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纳税鉴定实际上是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如何纳税的一项工作,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因此,建议将这一节删去。
    二、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在车站、码头、机场、公路交通要道和货物集散地,会同有关部门设置联合检查站或者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进行税务检查及征收税款。”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设立各类检查站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务院正在整顿,本法对设立税务检查站可以不作规定,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因此,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三、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给予行政处分;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管纳税人的规定比较多,管税务人员的规定不够具体,应当增加税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九条修改为:⒈“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⒉“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⒊“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应当主要由县以上税务局行使,税务所只能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修改。
    以上汇报,请审议。法律委员会建议常委会审议后再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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