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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3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委起草了《价格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委起草了《价格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15年3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进入“意见征求”点击“《价格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rzfg100@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院3号楼320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复核部(邮编100837)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5年3月2日

 

 

 

价格认定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涉嫌违纪违法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办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直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二)办理价格认定的最终复核事项。

(一)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的复核事项。

(一)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或直辖市辖区人民法院,本级或直辖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二)可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的复核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二次复核进行最终复核。

(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