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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一般制度缺陷

摘要:随着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数字化转变,人们在享受信息数字化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数字化带来的风险。而我国目前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可行的方案是以一定标准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区别保护和利用,从而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多赢。对此,中

  随着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数字化转变,人们在享受信息数字化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数字化带来的风险。而我国目前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可行的方案是以一定标准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区别保护和利用,从而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多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中国法学》上发表题为《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的文章中指出: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国家主导体现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首先,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门槛标准。其次,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执行、监督等各方面事务。就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现状来看,可以考虑以现有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平台,适当整合信息产业、工商管理等部门的部分职能,建构该专门管理机构,由其负责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展开个人信息保护执法调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研究等,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等。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