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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委会讨论决定程序

摘要:当前,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在“废止”主张被否定后,似乎已取得了共识,没有太大争议与分歧。然而,事实上,审委会改革还有一些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通过改革予以解决。现实中,审委会讨论决定和表决存在缺乏充分的讨论环节和表决程序不完善的问题,对此,河南省高

  当前,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在“废止”主张被否定后,似乎已取得了共识,没有太大争议与分歧。然而,事实上,审委会改革还有一些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通过改革予以解决。现实中,审委会讨论决定和表决存在缺乏充分的讨论环节和表决程序不完善的问题,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韶华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审委会运行模式与程序规则改革探讨》的文章中指出:

  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其实就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增加、强化审委会的讨论环节,即明确规定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实行“讨论制”以及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

  审委会具体讨论决定的程序为:一、合议庭汇报案情;二、委员询问了解案情;三、委员讨论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争议问题;四、按资历而非职级顺序发言表决,如担任审委会委员早于副院长的委员应后于该副院长委员发言,以打破以行政级别划分的传统习惯;五、形成多数决定。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