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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与自身监督相辅相成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检察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不按法律规定或制度办事的现象,这也是司法不规范的具体表现。为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水平,确保检

  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检察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不按法律规定或制度办事的现象,这也是司法不规范的具体表现。为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水平,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正确运行。

  “欲胜人者必先自胜”。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始终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敢于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标准来监督自己。加强自身监督的价值在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检察司法活动规范化和法律监督公正性的疑虑,保障检察监督的公信力。

  强化对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以司法办案活动为重心,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真正坚持司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安全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健全案件管理机制,强化对检察业务的过程控制、实时监管和事后评价,真正做到案件流转到哪里,监督制约就伴随到哪里。只有加强自身监督,特别是对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才能真正实现规范司法。如果检察机关忽视自身监督,一旦自身出现问题,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效就可能会化为乌有,社会公众对检察司法的价值认同感会大大降低,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司法规范化建设要想得到人民群众满意的良好效果,检察机关必须以正为先,以廉为本,切实强化自身监督。只有这样,检察机关自身的司法行为才会越来越规范,检察软实力和检察公信力才会越来越提升。同时,严格规范司法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篱笆,严格约束检察人员,强化自身监督,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如此,规范司法行为与强化自身监督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当然,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和强化自身监督都不能脱离法律监督职能,因为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在检察工作中,如果认为规范司法行为束缚了手脚而消极办案,将导致在法律监督上无所作为,有违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初衷。如果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单纯为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而影响法律监督职责的正常履行,那就是失职。同样,如若脱离检察监督职能空谈加强自身监督,则与强化自身监督的宗旨背道而驰,甚至会损害检察监督公信力。例如,个别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不管检察人员自身是否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均要求认真“查找”,并要写出有字数要求的整改报告。这种形式主义的、异化了的工作要求,不但使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效大打折扣,而且会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

  规范司法的重要前提是依法履行职责,如果违背这一前提,不但司法行为不能得以规范,而且可能还会妨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检察工作的主题是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只有把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好,把职能作用发挥好,才能实现和体现规范司法和加强自身监督的目的。如果背离法律监督的真谛去搞偏离本意的“规范司法”,虽然可能会获得表面的、暂时的规范,但无助于真正的、持久的规范。

  应当用长远眼光来理解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价值目标和实践内容,让规范司法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从本职做起,从办好每一起案件做起。检察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检察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通过加强自身监督根除司法作风中的顽瘴痼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只有如此,才能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根本目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