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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赵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竞争,源于资源的稀缺。在经济学意义上,这个术语用于人的行为,指“个人(或集体或国家)”间的角逐,而凡是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1】竞争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竞争模式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演变的。人

竞争,源于资源的稀缺。在经济学意义上,这个术语用于人的行为,指“个人(或集体或国家)”间的角逐,而凡是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1】竞争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竞争模式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演变的。人们对于竞争的认识也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深化。对于竞争的论述构成经济学经典教科书内容的一部分,它代表了那个时代关于竞争的见解。综观关于竞争的种种理论,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竞争已经成为主宰、推动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

一、反垄断法;竞争秩序的保障

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表明,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竞争的模式不同的。早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成为一般环境,竞争主要表现为自由竞争。随着自由竞争的不断发展,由于资本固有的属性,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更重要的由于竞争机制本身的作用,整个社会的生产日益集中,直至出现垄断。垄断对于经济和社会的作用是双方面的,一方面,它适应了经济效率的要求,通过竞争,使得生产向着具有优势的企业集中,优势企业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使生产进一步一体化、合理化,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效率得以提高。另一方面,竞争走向了它的反面--垄断,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可以滥用其优势地位,采取各种反竞争方法,从而使社会的整体效益低下。使社会的经济及社会生活失去平衡和生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国家,有必要制定一套维护竞争秩序,促进有效竞争的法律,这就是竞争法。其中最主要的是反垄断法。

美国是大工业化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十九世纪末及本世纪初出现的拖拉斯等各种形式的垄断组织及反垄断法的制定,首开反垄断法的历史先河。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美国的反垄断法一直成为各国仿效的对象。

由于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秩序为直接目标,竞争模式就成为其前提和基础。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及经济学研究的成果,早期的经济学理论的理想竞争模式——完全竞争,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我们追求的市场竞争模式应为“有效竞争”或“可行的竞争”。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的说法,所谓可行的竞争,是指那些我们无法逃避的客观条件的范围内,从各种现实可能性中选择出来最令人满意的竞争形式。【2】这种竞争模式,强调了目标模式的确立的现实性及可行性,应该说向科学的竞争模式前进了一大步,它已经成为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我国目前关于反垄断法的讨论中,也都是以这一竞争模式为目标模式。【3】

二、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含义

鉴于上述,我们可以将反垄断法理解为:它是建立在对经济有效竞争信仰与追求基础上的对于在经济实践活动中各种垄断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

由于反垄断法对于我们来说是全新的制度,因此,我们首要的任务是学习国外已有的法律制度,概括出其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本文也主要根据欧盟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结合我国经济现实对反垄断法的初步认识。

(二)确认垄断构成的经济分析方法

要判断一经济行为或状态是否构成垄断,必须有一套方法体系用做分析判断的工具,根据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结构分析方法。它包括:相关市场的分析确定,市场结构的分析确定和市场影响力的分析确定。

相关市场

所谓相关市场,指同类产品或者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一般认为它包含三个要素:1、相关的产品市场:同类产品和替代产品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相关产品市场。2、相关的地域市场:指一种产品和其他所有的替代产品的竞争范围。3、相关的时间市场: 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时间范围内相关产品市场。时间对于正确分析判断相关市场的意义在于:相关产品和相关地域总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化。

市场结构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该市场中的企业数量,各企业的规模及各自的市场份额。2、该市场进入的壁垒:影响市场进入障碍的因素指各种使经济主体进入一个新市场并与该市场中已经存在的经济主体进行竞争的困难条件。主要有:经济规模,绝对成本优势、法律规定、限制竞争行为、市场退出障碍3、与他市场的关系:产品的关联市场的关系(产品通过购销行为,从原料市场一直到消费品市场的过程中,各个市场所形成的纵向和横向联系。)邻近市场的关系同样影响着一定的市场结构的存在和变化。

市场影响力

主要指经济主体在相关市场中,对于产品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能够施加影响的能力大小。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1)相对市场份额:在相关市场中,一个经济主体与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相比所占有的市场份额。(2)市场进入障碍:它包括技术及法律两个方面。通过市场进入障碍可以考察其潜在的竞争局面。

以上三种经济分析方法既是互相区别的,又互相依次递进。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依据上述前提性的分析,可将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两大类:1、行为性的反对限制竞争规范。2、结构性的反对限制性竞争规范。所谓行为性的反对限制性竞争规范,是规制经济主体间为谋求垄断利润所达成的协议和通谋行为。或者,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济主体滥用其优势地位的行为。所谓结构性垄断规范是指经济主体为了谋求垄断地位,通过外部扩张行为,图谋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

1、行为性垄断。

共谋型垄断行为指经济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间互为竞争关系,为了避免竞争,彼此达成协议,以谋取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协议可以表现为明确的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或其他协同形式,其本质特征为共谋。主要的表现形式有:(1)横向联合:处在同一市场的经济主体之间为谋求垄断利润所达成的协议。主要有:价格操纵、市场瓜分、联合抵制、贸易组织的某些活动等。(2)纵向限制:处于商品流通的不同阶段的两个或多个企业达成的协议。有:纵向价格操纵、非价格纵向操纵。

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所谓市场优势地位,是指某一经济主体在相关市场内所采取的行动,无需考虑其他竞争对手的存在。市场优势地位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产物,按照欧盟竞争法,企业具有优势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如果该企业凭借自己占据的优势地位,采取限制竞争的行为,则为反垄断法所限制的对象。根据经济规模效益的原则,结合目前我国经济现状(经营十分分散,规模效益低下),我们认为应采用上述原则。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表现形式有: 排除性竞争行为:(1)不公平的低价(掠夺性定价):以产品的价格低于市场平均变动成本销售其产品,以达到挤跨竞争对手占据市场份额的目的。(2)拒绝与对手交易。如美国著名的商业溶剂公司案。利用性滥用行为;处于“上游”、“下游”的客户。这种行为将影响其客户所处的相关市场的竞争地位。最终,导致损害产品的最终消费者的利益。主要形式有:搭售、价格歧视、不公平的高价。

2、结构性限制竞争

(1)结构垄断产生原因及含义

责任编辑: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