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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后民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赵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2016年2月3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标志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湖南正式落地,其中第四条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与

2016年2月3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标志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湖南正式落地,其中第四条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格外引人注目。户籍制度改革后,人民法院的办理民事赔偿案件也将面临新的问题,本文进行粗浅的探讨,与大家商榷。

一、户籍改革引发的司法困惑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区分的二元户籍制度,城乡差距较大,在民事赔偿中,对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针对城乡分别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以湖南省2014年-2015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为例,城镇人口按照每年 23414元赔偿,而农村人口按照每年8372元赔偿,差不多相差3倍。虽然这以做法在实践中一直饱受批评,特别是随着城乡差距的缩小,二元赔偿标准的正当性更加存在问题,但是基于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因素考虑,我国法院一直坚持了这一做法。只是近几年来,随着大量村民进城务工并定居城内,绝对以户籍为标准确定赔偿标准的做法开始松动,对于虽然户籍为农村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居民亦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别,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以往民事审判中根据户籍性质作为赔偿标准的做法也就失去了基础,今后民事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特别是户籍制度改革之前发生的民事侵权事实在户籍制度改革之后起诉到法院的民事赔偿案件,如何确定赔偿标准的问题,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审判实践出现的分歧意见

(一)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发生的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

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发生的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实践中至少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已经取消了城镇与农村户籍的性质区别,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从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出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一律完全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明显会导致赔偿标准不适当地抬高,将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做一个加权平均数,统一以加权平均数或者算术平均数作为赔偿的标准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再以城镇还是农村户口作为赔偿标准,而是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所从事的职业标准来确定赔偿标准,统一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第四种意见认为,虽然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每一个地方还是有城市规划区,凡是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按照城镇标准进行民事赔偿;凡是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公民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二)户籍制度改革以前发生的民事侵权,户籍制度改革后裁判如何确定赔偿标准的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以前发生的民事侵权,户籍制度改革后裁判如何确定赔偿标准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两中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赔偿标准应当以侵权事实发生时候的标准确定,既然民事侵权发生在户籍制度改革之前,赔偿标准就应当按照户籍制度改革之前的标准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赔偿应当以作出赔偿决定的时候的标准执行,户籍制度改革以前发生的民事侵权,在户籍制度改革以前已经赔偿到位或者作出赔偿决定的,按照户籍制度改革以前的标准执行,但是到户籍制度改革以后才起诉到法院或者虽然在户籍制度改革前起诉到法院,直到户籍制度改革以后才做一审裁判的,则一律适用户籍制度改革以后的标准进行裁判。

户籍制度改革后民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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