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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离制度重构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6
摘要:本文中,笔者从简要回顾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审判与执行关系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先行执行运行模式的存在问题,结合民事执行权的法律属性,比较域外相应制度,最后提出了行政机关主导型的审执分离运行制度的设想。在当前实务界较多倡导在法院内部实行执

  本文中,笔者从简要回顾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审判与执行关系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先行执行运行模式的存在问题,结合民事执行权的法律属性,比较域外相应制度,最后提出了行政机关主导型的审执分离运行制度的设想。在当前实务界较多倡导在法院内部实行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现状下,笔者提出突破法院内部执行分权的瓶颈限制,建立完全独立于法院的行政机关主导型的执行机构,真正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运行,以期为破解 “执行难”问题和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全文共7157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中,笔者主张不再局限于法院内部的执行机制改革,而是进行执行体制创新,结合我国国情,参考英美的执行模式,建立一套独立于法院的行政机关主导型的执行机构,真正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运行。

  以下正文:

  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可以分为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是对我国法治实践历史的经验总结后得出的结论,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审判权是司法权力,而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权力,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或部门行使,符合这两种权力的不同属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1)当前,我国民事执行理论及实务中已确立了审执分立的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但是立法的粗陋, 事实上的审执不分, 执行机构设置的不合理, 使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执行运行机制已成为当前法院和司法实务领域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我国当前审执分离运行模式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审判是司法行为,是法院对当事人间的权益纠纷以被动、中立的立场作出公正裁决的活动,体现的是公平正义;而执行是行政行为,是执行部门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实现权利人权益的活动,体现的是国家强制力。(2)审判和执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分开进行。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体制设置中,执行机构一直是法院内部的职能机构。最初“审执合一”体制下,审判业务部门既审理案件又执行案件,执行是作为审判程序的延伸,依附于审判程序。随着执行工作的现实需要,关于执行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相继出台(见表一),在法院内部,基本确立了“审执分离”和执行权独立行使的原则。

  表一:“审执分离”改革若干文件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