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邦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文清。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因与陈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提字第329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16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佳 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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