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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与郑振欣、漳州紫金建材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二终字第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振欣。 委托代理人:林雁,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宁,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紫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二终字第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振欣。

委托代理人:林雁,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宁,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紫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丰山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饶建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小东,福建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麒,福建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雁石镇崆溪村。

法定代表人:陈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晓萍。

委托代理人:罗德昌,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超,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振欣、漳州紫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紫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电业公司)、原审被告刘晓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雷继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苑多然、代理审判员李志刚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存在中止审理事由,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裁定中止诉讼。因中止事由消除,本院决定于2014年6月20日恢复诉讼。案件恢复审理后另行安排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金刚、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恒发电业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三方股东香港恒发世纪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香港朗远有限公司分别持有90%、7%、3%的股权,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为陈进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昆)。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有:1.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2.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工作报告,如经营规划、资金、市场、年度资产负债等。3.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5.审查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6.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的结算工作。7.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宜。2006年1月20日,陈进强向郑振欣出具《授权书》一份,其内容为:兹因恒发电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强先生现住香港,无法经常回龙岩处理有关公司事务,现特全权委托受托人郑振欣先生处理有关公司事务(包括签订合同、办理银行贷款等),受托人郑振欣先生在上述授权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授权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2006年1月20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受托人郑振欣先生无转委托权。之后,恒发电业公司的经营管理由郑振欣负责。2007年12月20日,陈进强代表恒发电业公司通过龙岩市公证处公证,签署《取消委托声明书》一份,从当日起取消对郑振欣的前述委托。2007年12月11日,陈进强向李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李强全权处理有关恒发电业公司事务(包括签订合同、办理银行贷款等)。同年12月24日,郑振欣签收前述公证《取消委托声明书》。2008年1月1日,陈进强主持召开恒发电业公司董事会,决议聘请李强为公司总经理,同时免去郑振欣公司总经理职务。

2007年9月21日及2008年1月2日,根据郑振欣要求,刘晓萍向恒发电业公司借出公司相关资料文件20份、房产证17本(具体文件载于刘晓萍签字的二份《文档借阅目录》)。2008年1月2日,根据郑振欣要求,刘晓萍取走恒发电业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名空白文件两份。郑振欣离职后,其占有的恒发电业公司所有的龙岩市西城莲花侨新村金怡阁d座304号住房一套和车牌号为xxxxxx的保时捷越野车及车牌号为xxxxxx皮卡车各一辆未归还公司。

2007年2月13日,福建紫金集团与香港顺安泰有限公司、恒发电业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福建紫金恒发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三方合资成立福建紫金恒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紫金恒发公司),其中,福建紫金集团出资4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香港顺安泰有限公司出资10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恒发电业公司出资6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根据福建紫金恒发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出资三方各委派一名,董事长由香港顺安泰有限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福建紫金集团委派,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重大事宜。包括抵押公司资产、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等八项事宜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随后,顺安泰有限公司委派陈进强为公司董事,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恒发电业公司委派林钦木任公司董事;福建紫金集团委派郑振欣为公司董事,任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2007年3月20日,福建紫金恒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强到龙岩市公证处公证授权委托,"特全权委托受托人郑振欣先生处理有关公司事务(包括签订合同、办理银行贷款、担保等)及代为召集、参加公司董事会并表决,受托人郑振欣先生在上述授权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授权委托人均予以承认。"2007年紫金恒发工业园开园仪式时,陈进强以董事长身份参加。2007年12月11日,陈进强向福建紫金恒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向公司董事会辞去董事长职务。在成立福建紫金恒发公司和办理公司有关变更事项过程中,福建紫金恒发公司合资三方签订的合资合同和福建紫金恒发公司《章程》中恒发电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强签名、委派林钦木任福建紫金恒发公司董事时恒发电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强签名、福建紫金恒发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上陈进强签名、福建紫金恒发公司企业实收资本《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上陈进强签名、委托刘晓萍办理变更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陈进强签名均为郑振欣代签。但陈进强向福建紫金恒发公司提出的《辞职报告》系本人亲自签署。

2007年12月19日,恒发电业公司与漳州紫金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12·19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恒发电业公司将其持有的福建紫金恒发公司30%股权转让给漳州紫金公司,同时鉴于至协议签订之日,恒发电业公司实际投入福建紫金恒发公司3865万元(含已验资的2835万元及未验资的1030万元),因此,双方商定股份转让价格为3865万元,上述款项漳州紫金公司于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后支付。同日,形成福建紫金恒发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并决议免去陈进强董事、董事长职务。前述《12·19股权转让协议》及董事会决议中恒发电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进强的签名均为郑振欣代签。2008年1月7日,龙岩市新罗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同意该项转让后,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将股权变更到漳州紫金公司名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