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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在给付期限海天青海分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经济损失。按照上述约定,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海天青海分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因此,

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在给付期限海天青海分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经济损失。按照上述约定,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海天青海分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因此,玛斯顿公司通过诉讼所支付的相应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及律师代理费370000元,应由海天公司向玛斯顿公司支付。

综上,该院认为,玛斯顿公司与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海天公司应向玛斯顿公司支付货款218939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304836.15元,并支付玛斯顿公司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所支付的相应诉讼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37万元。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海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玛斯顿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21893938元;二、海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玛斯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04836.15元;三、海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玛斯顿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70000元。案件受理费186729元,由玛斯顿公司负担50416.83元,由海天公司负担136312.17元,并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

玛斯顿公司和海天青海分公司均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玛斯顿公司上诉请求改判玛斯顿公司支付违约金7091803.56元。玛斯顿公司认为,2012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混凝土供货合同。截止2013年12月30日总货款为55173939元,尚欠货款为21893938元。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为7091803.56元。该违约金是合同约定的,相对于合同总标的额并不高。因对方未及时支付款项,导致玛斯顿公司因无资金周转而全年产值减半,造成巨大损失。原审法院根据对方请求将违约金降低,该项判决没有执行合同约定,有悖意思自治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保障其合法权益。

海天青海分公司针对玛斯顿公司的上诉,在庭审中口头答辩认为,原审法院对违约金的判决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以维持。

海天青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之全部内容。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当事人就混凝土货款应据实结算并按此支付违约金。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不支付律师代理费370000元。四、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海天青海分公司承担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原审被告海天公司就此承担补充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海天青海分公司一方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认为海天青海分公司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海天公司承担这一认定缺乏法律依据。首先,本案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是玛斯顿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签订和实际履行的,与本案原审被告海天公司毫无干系;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案件诉讼的,同时据此还可以看出分公司是有一定财产偿付能力的,因此就本案而言海天青海分公司作为承担债务的主体不仅有事实依据还有法律依据。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关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审被告海天公司应当就本案债务与海天青海分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原审法院关于《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及依据该协议海天青海分公司承担370000元律师费的认定是错误的。该《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该签字应当是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协议方能生效。但事实上,在《补充协议》中有玛斯顿公司签章及法人的签字,对方仅有两个个人的签字并无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一形式就与该《补充协议》的约定不符,故该协议从开始就并未达成生效的条件。该《补充协议》是对对方有利的一份协议,对方当然会对其协议进行追认,但在本《补充协议》商谈之初,海天青海分公司所派来的韩达明等还并未持授权委托书,由此也可以看出该《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签字更应当是指双方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原审法院仅以追认为由便认可该协议的效力显失公正。该协议并未生效,故而玛斯顿公司也无需依据未生效的协议承担原审法院所判决的370000元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的给付义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