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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吉富公司提供了高金公司等四家公司相应付款凭证以及吉富公司相应纳税情况说明,梅雁公司对此没有异议。梅雁公司提供证据主张,吉富公司2010年度审计报告中显示吉富公司2010年度获得股权投资转让收益4356742132.34元

吉富公司提供了高金公司等四家公司相应付款凭证以及吉富公司相应纳税情况说明,梅雁公司对此没有异议。梅雁公司提供证据主张,吉富公司2010年度审计报告中显示吉富公司2010年度获得股权投资转让收益4356742132.34元,吉富公司在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中确认:“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前已全额收到转让广发股权协议所约定款项,扣除成本后,获得股权投资转让收益共399,661.85万元”,吉富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吉富公司2011年度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为250502546.45元,取得了收益共计约42.5亿元。

2010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向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发出《关于核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及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4号),其主要内容为两公司“定向回购股份及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一、我会对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方案无异议。……七、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应在3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监事,由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选聘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章程》重要条款报我会审核。《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变更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经我会批准;未经我会批准,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在附件“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中显示:“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13,353,878股,持股比例为4.52%;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70,964,602股,持股比例为2.83%,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51,506,566股,持股比例为2.05%,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持股数量为51,506,566股,持股比例为2.05%”。

二审还查明,2009年11月3日,湖北水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9月29日,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关于修订后的《证券法》是否适用于本案的问题。《证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的《股份转让协议》是梅雁公司与吉富公司于2004年9月13日签订的,虽然签订于《证券法》修订前,但因协议转让广发证券8.4%的股份未获批准而被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整改,吉富公司于2006年6月将其受让股份分别转让给第三人高金公司、水牛公司、信宏公司、宜华公司,相关转让合同条款于2008年才最终确定,并于2010年及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确认该转让协议履行完毕。整个过程跨越了《证券法》修订实施日期,因此,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规定亦应作为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关于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未经批准的法律后果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根据2004年7月1日同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89项“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审批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变更股东需证监会批准,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之规定,证券公司变更相应股东或者股权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