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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联合职业大学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北碚区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峡联合职业大学,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杨路44号和平商务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陈乙,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语,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峡联合职业大学,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杨路44号和平商务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陈乙,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语,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袁安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国共产党重庆市北碚区委员会党校。

法定代表人:肖玉勤,该校常务副校长。

再审申请人三峡联合职业大学(以下简称三峡联大)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北碚区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北碚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峡联大申请再审称,《三峡联合职业大学章程》规定,三峡联大可以设分校、学院或教学点,各分校、学院或教学点在招生和教学上受总校统一管理外,其人财物享有自主权,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一、二审判决以三峡联大信息工程学院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将三峡联大列为当事人是错误的。涉诉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产权人为北碚党校,三峡联大对该工程不享有任何利益,故二审法院判令三峡联大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指定再审。

建安公司、北碚党校针对三峡联大的再审申请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三峡联大信息工程学院作为发包方与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三峡联大信息工程学院为三峡联大的内设学院,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该学院的民事责任应由三峡联大承担。三峡联大称《三峡联合职业大学章程》规定,各分校学院或教学点对人财物享有自主权,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此系三峡联大的内部规定,对外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拘束力,故一、二审法院将三峡联大列为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

三峡联大提出其对涉诉工程不享有任何利益,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三峡联大信息工程学院与北碚党校签订的《联建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建设涉诉工程及三峡联大信息工程学院享有28年的该工程使用权。更为重要是,北碚党校、三峡联大信息工程学院与建安公司在涉诉工程招标后签订的《三方联合声明》约定,工程款支付只涉及三峡联大信息工程学院,不涉及北碚党校;加之工程的组织建设事宜均由三峡联大信息工程学院具体操作,建安公司的工程款亦均系三峡联大信息工程学院实际支付。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由三峡联大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三峡联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峡联合职业大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小光

审 判 员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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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