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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1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平安县平安镇新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学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衍光,江苏通运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1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平安县平安镇新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学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衍光,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青春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晶晶,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建红,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海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福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应付工程款10382529.73元中未扣除安装消防工程款213042.6元错误。1.二审判决后,福海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正见公司负责本项目副经理吕岩春询问,他承认平安海峰花苑小区(以下简称海峰小区)住宅楼的全部消防箱均未安装(有录像佐证),在其库房中。2.2015年4月22日,青海威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盖章确认的《消防工程未施工(安装)工程检查记录》证实,海峰小区1、2、3、7号楼消防箱中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水带54项、消防水枪54项、自救卷盘54项、灭火器54项均未安装;消防喷淋主管道中,存在一路主管道未安装、消防主管道脱节未整改、室外消防栓未安装的问题。3.正见公司未做消防安装工程预算造价为213942.6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二)二审法院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福海公司应支付总工程款中未将上述消防安装工程款扣除错误。2.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点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及扣除审定争议时间,在工程决算后8个月内付清余款,应从此时开始计算利息。3.双方未能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主要系正见公司施工存在数量、质量问题,正见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此期间不应计算利息。综上,福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正见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福海公司主张二审判决应给付款10382529.73元中未扣除安装消防设施工程款错误。1.福海公司主张消防水带、消防水枪、自救卷盘、灭火器未安装与事实不符,以上消防设施正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且经监理公司核验,有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证实。2.关于福海公司主张消防喷淋主管道和室外消防栓未安装的问题。因案涉工程系住宅楼,无消防喷淋要求,不属于本案施工范围;室外消防栓属于室外附属工程,双方已调解结案。在原审中,福海公司并未提及消防喷淋主管道和室外消防栓未安装的问题。3.关于消防主管道未整改的问题。福海公司在诉讼前从未向正见公司主张过此部分需要整改,亦没有证据证实需要整改,且其擅自入住多年后才提出整改要求,正见公司不承担责任。4.福海公司提及的录音已在正见公司青海分公司与乐都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庭审质证时,福海公司录音中提及的项目经理已当场否认,乐都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也已撤回此部分证据。5.关于福海公司主张有监理公司的证明,正见公司未收到此部分材料,暂不提供意见。(二)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1.关于扣除质保金问题。福海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入住,案涉工程视为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正见公司只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其他质量责任由福海公司自行承担,不存在扣除质量保证金的问题。2.关于利息起算点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条第4款虽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时间,但约定的是竣工验收情形下支付,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福海公司擅自入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从福海公司擅自入住之日起计算应付工程款利息。3.关于案涉工程款未能结算的主要原因。福海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入住,并在正见公司两次递交结算书后未进行结算,拖欠工程款,福海公司严重违约,依法依约应当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消防设施未安装、未整改的问题。1.关于消防设施未安装的问题。福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5年4月22日,监理公司与福海公司共同对海峰小区1、2、3、7号楼检查并出具的《消防工程未施工工程检查记录》,以及未做消防工程的部分照片;(2)2015年4月21日,福海公司的员工严兴璋、张振学与正见公司副总经理吕岩春关于海峰小区1、2、3、7号楼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等安装问题形成的录音资料。经审查,福海公司提交的《消防工程未施工工程检查记录》是二审判决之后形成的,属于新产生的证据。在本院询问时,正见公司对此不认可,并对监理方加盖的监理公司工程资料专用章提出异议。由于该记录表上只有建设方和监理方签章,施工单位栏内无签章,监理公司又是建设方聘请,不能证明所述情况属实,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关于消防设施未安装的照片。在本院询问时,正见公司对这些照片提出异议,认为时过境迁,这些照片不能推翻当时已经申请报验的事实。经阅卷查明,福海公司一审时已经提供消防设施未安装的照片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其举证不足未予采信,其向本院提供的照片,除拍摄时间不同,拍摄对象和拍摄目的均相同,由于类似照片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不属于新证据。关于2015年4月21日正见公司副总经理吕岩春的录音资料,是二审判决之后新产生的证据,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求。在本院询问时,吕岩春当庭证实消防工程已经完成,不存在未安装的问题。正见公司对该录音资料亦不予认可。经对福海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正见公司原审提供的证据相对比,福海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的在原审中已经提供,有的属于单方作出,录音资料对方亦不认可;正见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如《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消火栓管道系统试压记录》,上面既有施工单位签章,也有施工现场监理签名或者监理单位盖章,后者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优于前者,福海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正见公司已完成消防工程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