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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百玲与杨福会、本溪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百玲,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唐敬杰,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欣,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百玲,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唐敬杰,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欣,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福会本溪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本溪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崔胜街。

法定代表人:杨福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百玲因与被申请人杨福会、本溪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审一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百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苏 戈

审判员 张志弘

审判员 李明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