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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维恒、夏凤琴与富阳市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申诉行政不予再审立案通知书15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1)行监字第00068-1号 马凤莲: 你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行终字第0001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被拆除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270.98平方米,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1)行监字第00068-1号

马凤莲:

你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行终字第00012号行政赔偿判,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被拆除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270.98平方米,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共481.80平方米,但有建筑许可证的房屋面积仅60.54平方米,且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是郑州铁路局。你与郑州铁路局签订《铁路土地使用合同书》时承诺如铁路建设需要,该土地上建筑物限期无偿拆迁,故郑州市人民政府定按照有证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无证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标准予以赔偿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对你主张的附属设施及物品损失,因缺乏充足证据,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酌情判决郑州市人民政府赔偿108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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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