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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富邦兴国国际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四终字第1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许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佩,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四终字第1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许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佩,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18号新世界大厦1期9楼。

代表人:郑家纯,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文胜,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迅,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富邦兴国国际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光明路11号308室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一审被告富邦兴国国际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0)高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德峰、陈风平,被上诉人新世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文胜、杨迅到庭参加了诉讼。富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商建公司在本院庭审后撤销了对孔德峰律师、陈风平律师的委托,重新委托李佩、张胜利律师为其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世界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向一审法院北京高院提起诉讼称:2003年8月12日,新世界公司与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订立了《高庙项目合作合同书》,就成立项目公司开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的高庙项目达成一致。2003年8月14日,新世界公司依约向富邦公司支付了合作款1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三方于2006年12月25日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再次承诺履行合作合同的义务。至新世界公司起诉日止,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仍未能履行合作合同的义务,导致新世界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新世界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新世界公司与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签订的《高庙项目合作合同书》;2、判令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共同返还新世界公司合作款1亿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03年8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利息;3、判令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商建公司答辩称:一、本案是项目合作合同纠纷,并非新世界公司诉称的项目转让纠纷。二、依据《高庙项目合作合同书》第2条、第33条的约定,新世界公司首期合作款1亿元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三、本案应追加北京崇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裕公司)、北京励升豪庭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明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富邦公司答辩称:一、《还款担保协议书》并未给富邦公司创设义务,新世界公司无权据此向富邦公司主张权利。二、新世界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三、2006年12月25日的两份《还款担保协议书》均约定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新世界公司和崇裕公司只盖章未签字,因此两份协议未生效。即使已生效,富邦公司也无还款义务。四、新世界公司向富邦公司支付的1亿元款项经三方同意,质押给了银行,共获得贷款9500万元,其中500万元作为银行利息。

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均向北京高院申请追加叶明和励升公司为被告。商建公司还申请追加崇裕公司为本案原告,后又撤回该申请。

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2日,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作为甲方,新世界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高庙项目合作合同书》,约定:就高庙项目开发建设共同组建中外合作经营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由新世界公司缴纳,新世界公司持有项目公司80%股权,承担项目公司的股权全部风险和利润,商建公司持有项目公司20%股权,承担向项目公司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但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在新世界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向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付清全部合作款前,商建公司应无条件地以合作款为对价向新世界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承诺负责完成下列工作:1、在本合同签订后,与新世界公司为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履行相关审批手续。2、将高庙项目以开发性质立项至项目公司名下,并取得项目公司名下的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的批复;市计委、建委对立项的批复;规划意见书;规划审定方案通知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3、完成高庙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4、完成高庙项目的前期手续报批工作。5、完成高庙项目“三通一平”(按政府定义:临时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工作。6、负责与东风乡政府的协调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约定的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应于2004年10月之前或新世界公司另行认可的较晚期限前完成。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自负费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作为对价,新世界公司应向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支付合作款6.3亿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次日,新世界公司应向三方共管账户支付首期合作款1亿元。在目前政府相关政策不改变的前提下,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保证高庙项目用地可由项目公司办理协议出让,而无需挂牌交易。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商建公司与富邦公司对新世界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若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将高庙项目以开发性质立项并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批至项目公司名下的工作,则新世界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应在收到新世界公司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新世界公司已付的合作款全部返还新世界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支付新世界公司已付款项之10%作为违约金,并将共管账户管理权交给新世界公司。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其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新世界公司支付项目总合作款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新世界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商建公司和富邦公司除应返还新世界公司已付全部合作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外,还需赔偿因此给新世界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遇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各自承担。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规。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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