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一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静,该公司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一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福建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6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安徽三建诉桂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三建请求判令桂溪房地产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保证金利息损失、律师费共计88395979.25元,并请求安徽三建在万嘉世贸项目上就桂溪房地产拖欠工程款本金部分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桂溪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于2009年8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诉讼标的较大,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该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所在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安徽三建起诉请求桂溪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及其利息、支付违约金、赔付保证金利息、承担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88395979.25元。本案中,案件诉讼标的为5000万元以上,一审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分别在安徽与福建两个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1亿(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属福建省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桂溪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请求将案件移送该院审理,依据不足,其管辖异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桂溪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桂溪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桂溪公司没有拖欠安徽三建所称的巨额款项,安徽三建故意虚构、夸大诉讼标的,本案不能按照安徽三建夸大的诉讼标的确定管辖。桂溪公司在厦门设立分公司,施工合同实际也由该分公司履行,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便于双方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桂溪公司与安徽三建于2009年8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第4项约定,如施工合同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则向合同签订地厦门市思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根据该约定,本案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安徽三建答辩称:一审裁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分别在安徽与福建两地,根据本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规定,属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桂溪公司主张安徽三建虚增诉讼标的,缺乏依据。福建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沈 佳

代理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