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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与北海鸿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天鹅国家商业租赁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4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U.K.)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戴圣坚(TAI Shan Chien),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4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U.K.)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戴圣坚(TAI Shan Chie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阳辉,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海鸿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思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imited)。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阳辉,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天鹅国家商业租赁有限公司〔Swan National Leasing (Commercial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阳辉,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因与北海鸿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海船务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外公司)、天鹅国家商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76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海外英国公司、东方海外公司和天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向勇、曹阳辉,北海船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船务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2008年10月16日,北海船务公司所属的“兴海668”轮装载钢板,自张家港驶往广州龙穴造船厂。10月21日凌晨0540时左右,“兴海668”轮在担杆水道附近广州水域与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所属的“东方海外欧洲”(OOCL EUROPE)轮发生碰撞,致“兴海668”轮沉没。“东方海外欧洲”轮肇事逃逸,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东方海外公司为该轮经营人,东方海外英国公司为光船租船人,天鹅公司为注册船东,依法应对该轮的碰撞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连带赔偿北海船务公司船舶被碰撞沉没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700,625元;2、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受理费、责任限制基金申请费和公告费共计人民币97,300元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

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共同答辩称:碰撞时间是2008年10月21日0545时,碰撞事故地点属于香港水域。事故发生后,“东方海外欧洲”轮向香港海事处报告,不存在逃逸行为。碰撞事故发生时,两船处于交叉相遇局面,“兴海668”轮没有及时采取避让行动导致紧迫局面,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东方海外欧洲”轮的碰撞事故责任应当由光船承租人东方海外英国公司承担,东方海外公司和天鹅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共同提出反诉称:“东方海外欧洲”轮与“兴海668”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东方海外欧洲”轮受损。该损失应该由北海船务公司按照“东方海外欧洲”轮与“兴海668”轮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责任。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因碰撞事故遭受的损失金额为618,261.92美元以及551,081.50新加坡元。“兴海668”轮应当承担70%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北海船务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损失432,783.34美元、385,757.05新加坡元及其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由北海船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为处理本案支出的所有费用。

北海船务公司对反诉答辩称:“东方海外欧洲”轮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对北海船务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东方海外欧洲”轮未能遵守穿越航道的船舶的航行规则和履行避让在航道总流方向的船舶的义务所致,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和天鹅公司所称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事故船舶概况

“兴海668”轮总吨为996吨,净吨为558吨,总长65.49米,型宽11.2米,型深6.10米,航区沿海,营运海区A1+ A2;最大航速8.5 节;船籍港北海,船舶种类为干货船,船体材料为钢质,建成时间为1986年8月26日,改建日期为2008年5月26日,船舶所有权取得日期为2008年4月6日。北海船务公司为“兴海66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北海船务公司持有该船船舶吨位证书、海上货船适航证书、船舶防止油污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述证书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均处于有效期内。

“东方海外欧洲”轮总吨89,097吨,净吨55,204 吨,总长309.2米,型宽42.8米,型深20.23 米;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船体材料为钢质;注册港为香港;船舶呼号为VRBX7;注册编号为HK-1716,注册日期2006年7月26日;国际海事组织编号为9300805;主机功率:68,520 千瓦。船舶建造时间为2006年,造船厂为三星重工有限公司。全速前进航速满载时为16.8节,空载时为17.4节。天鹅公司为“东方海外欧洲”轮注册船东,东方海外公司为船舶经营人,东方海外英国公司为光船租船人,租用期自2006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14日。涉案碰撞事故发生时,“东方海外欧洲”轮的船级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国际防油污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等均处于有效期内;船员配备符合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的要求。

二、事故经过

“兴海668”轮于2008年10月16日1945时在张家港海力九号码头装完钢板,离泊开航往广州龙穴造船厂码头。10月21日0500 时左右,“兴海668”轮自东向西航行于担杆水道,计划航向268°,采用的观测方法是雷达和人工观测了望。10月21日0418时左右,“东方海外欧洲”轮从香港青衣开出,驶往新加坡。0500时左右,“东方海外欧洲”轮正横LCS3,进入东博寮水道,航向150°,采用肉眼和雷达观测了望。之后,“东方海外欧洲”轮一直沿着东博寮水道出口航道航行。“兴海668”轮与“东方海外欧洲”轮初见的时间约0537时,初见距离约3海里,此时,“兴海668”轮的航向约272°,航速约7.5节,“东方海外欧洲”轮的航向约148°,航速约16节。0543时,“兴海668”轮航向272°,速度8节,开始向右转向;0545时,航向329°,航速7节。0544时,“东方海外欧洲”轮开始向左转向并减慢速度,航向146°,航速16节;0545时,航向100°,航速12.5节。约0547时,“东方海外欧洲”轮右舷与“兴海668”轮船艏发生碰撞,碰撞地点在香港水域与广州水域交界处,约东经114°12.67′,北纬22°08.9′。“兴海668”轮船艏进水下沉,约0615时,“兴海668”轮在1 号灯浮附近沉没,距离碰撞位置约1.1海里,属香港水域,船员被香港海事处救起。

“兴海668”轮主张发现“东方海外欧洲”轮之后,通过16频道联系对方,要求双方红灯会船,但对方船舶没有应答。“东方海外欧洲”轮表示初见时对方显示两盏桅灯,双方互无联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