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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沈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世纪天平知识产权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综上,刘沈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综上,刘沈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沈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