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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大方铁矿与吉林省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太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轶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太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轶冰,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大方铁矿,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万良镇大方村。

负责人:曲维东,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作栋,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7655号航空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长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元利,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姣,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正实业)、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大方铁矿(以下简称大方铁矿)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源矿业)探矿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1)吉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尊正实业、大方铁矿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尊正实业的委托代理人王春艳、王轶冰,大方铁矿的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林作栋,乾源矿业的委托代理人王元利、张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111元,退还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大方铁矿。

审判长 韩 玫

审判员 贾劲松

审判员 张颖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