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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44号(石油公司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贵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44号(石油公司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贵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柱,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昌盛煤炭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会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彩丽,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华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能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接受询问时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能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东   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洁﹤/pre﹥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