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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玉深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万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邦稀有金属公司与铁岭市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二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81号 上诉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东邦稀有金属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河纯,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连发,辽宁中联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81号

上诉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东邦稀有金属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河纯,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连发,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铁岭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强,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文,铁岭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沈阳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辽宁玉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兆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贵祥,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东邦稀有金属公司(原名称为沈阳钨钼集团公司,2006年8月更名为现名称,以下均简称为东邦公司)与被上诉人铁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岭市政府)、沈阳万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达公司)、辽宁玉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深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6)辽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东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11)辽审二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东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杜军、郁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本案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3月6日,东邦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2年,玉深公司受铁岭市政府委托与东邦公司签订了《玉深公司有效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东邦公司接收公司资产后,与铁岭市政府共同申请登记注册了铁岭玉米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岭玉米公司)和铁岭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岭热电公司),股东为东邦公司和铁岭市政府,分别持有90%和10%的股份。由于铁岭市政府恶意占用东邦公司应收取暖费(包括电费)1000余万元,东邦公司为发展生产和保护社会稳定,保证供暖,只好高价购煤,而铁岭市政府以前所欠电费也从东邦公司当期电费中扣缴,迫使东邦公司又计划外投入资金1800余万元。未经东邦公司同意,铁岭市政府强行将新组建的公司托管给万顺达公司,该公司接管后,在公司院内盖起了房屋并非法进行管理和经营活动。铁岭市政府动用强制职权,强行把东邦公司撵出公司,东邦公司虽多次找铁岭市政府协商、交涉,但由于铁岭市政府没诚意,一直无果。经审计,不算东邦公司投入公司的资金19,506,689.72元,从东邦公司2004年7月份被剥夺经营管理权至今,铁岭市政府给东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16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铁岭市政府的行为己构成对东邦公司的侵权行为。请求:一、判令铁岭市政府停止对东邦公司的侵害,将合同标的金额人民币2189万元的铁岭市银龙玉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公司)的资产及重组公司的经营权归还东邦公司。二、判令铁岭市政府赔偿东邦公司经济损失3160万元。三、判令万顺达公司停止工程建设,并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判令铁岭市政府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铁岭市政府针对本诉提起反诉称:一、东邦公司与铁岭市政府所属企业玉深公司签定了《资产转让协议》,玉深公司按约定在签约的第三天将全部资产移交给东邦公司,而东邦公司违反约定,在不给付价款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和房屋产权使用证更名为铁岭玉米公司,并用其为铁岭新源电力供热事业有限公司的贷款办理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东邦公司在没有兑现承诺给付款的情况下,将证照变更至自己名下,并用作抵押贷款,该抵押行为属无效行为。二、东邦公司收购企业资产不付款,并将资产更名抵押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由于他们签约时就没有经济能力和管理发展企业的能力,经过一年半的实践,协议中的给付价款及承诺均不能兑现。他们的行为影响极坏并激怒全厂职工,使职工多次上访,所以我们要求恢复原状,并判令其承担恢复原状的各项费用。三、因东邦公司的所作所为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企业职工自发组成护厂队不许他们进厂。2004年7月24日,铁岭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有东邦公司参加,明确达成解除协议的一致意见。东邦公司仍不执行后,玉深公司又到法院要求依法与他们解除合同。2005年11月12日铁岭市国资委与玉深公司领导到东邦公司送去《关于解除<;资产转让协议>;的通知》,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解除合同有效或判决合同无效。综上,反诉请求:一、东邦公司已不履行《资产转让协议》,请求依法确认该协议解除有效。二、用玉深公司资产抵押贷款,应用承担责任的方式解除抵押,恢复抵押前状态。三、对各种证照恢复原状,承担恢复所需费用。四、反诉费由东邦公司承担。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12月6日,玉深公司与东邦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一、东邦公司同意收购玉深公司的有效资产人民币20476万元(详见资产移交清册),收购条件为:东邦公司收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沈阳办事处)在玉深公司债权人民币21535万元;收购辽宁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集团)在玉深公司债权人民币1814万元,收购总价款600万元,2002年12月底前支付人民币300万元,2003年12月底前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东邦公司对银龙公司按实有资产以承债方式接收人民币2189万元债务及等额资产(具体资产按会计师事务所清产核资清单为准),东邦公司必须保持企业稳定,首先支付敏感债务:职工集资款人民币160万元、拖欠工资人民币271万元;东邦公司同意将信达公司沈阳办事处缩水的人民币1000万元付给铁岭市政府;东邦公司收购资产后,与铁岭市政府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市政府在新公司占有10%股权,由铁岭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享有,东邦公司不享有玉深公司应收债权;东邦公司不承担玉深公司债务和不负责安置玉深公司国有企业员工。二、玉深公司责任:玉深公司有义务协助东邦公司做好资产交接工作,并按资产移交清册所列项目逐项移交,在签约后十五日内向东邦公司提供玉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并办理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帮助东邦公司落实铁岭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并按特事特办原则给予东邦公司优惠政策。三、东邦公司责任:东邦公司承诺资产交接后三个月内实现企业开工,计划达到年产5万吨淀粉生产规模;2004年底前完成计划指标,年产变性淀粉10万吨,并逐步扩大生产规模,达到年产变性淀粉30万吨;新公司设立后计划投入资金人民币2450万元,其中淀粉生产线检修人民币300万元,热电生产线维修人民币150万元,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四、双方对本协议各项条款认可并签字时,由双方交接小组逐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五、违约责任:由于一方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违约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出售有效资产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东邦公司不能按资产移交清册所列各项全部收到资产,缺少部分,按资产移交清册注明金额,从东邦公司承担的债务中抵减。创业集团和银龙公司对该协议中处分其资产的行为予以认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