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许才兴与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佐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才兴。 委托代理人:张德海,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东胜场上。 法定代表人: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才兴。

委托代理人:张德海,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东胜场上。

法定代表人:张佐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涛,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鹏,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佐松。

委托代理人:宋涛,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鹏,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才兴、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欣牧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许才兴、渝欣牧业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询问了本案。许才兴的委托代理人张德海,渝欣牧业公司、张佐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涛、周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