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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心文抢劫、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石心文,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鲁山县XX乡XX村X组X号。2012年2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心文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石心文,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鲁山县XX乡XX村X组X号。2012年2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心文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平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心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石心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0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2月11日晚,被告人石心文骑摩托车到河南省平顶山市XX区XX村X组其干女儿刘某甲(被害人,殁年21岁)家并留宿,刘某甲的朋友梁某某(被害人,女,殁年15岁)、李某甲(被害人,女,时年18岁)因准备与刘某甲一同外出务工也住在刘某甲家中。12日凌晨3时许,石心文从客厅到刘某甲家南侧卧室欲行盗窃,被在此卧室睡觉的梁某某、李某甲发现,石心文持铁锤朝二人头部猛击数下,致二人昏迷。刘某甲惊醒后被石心文拽至客厅,石心文见其呼救,即生杀人灭口之念,持铁锤朝刘某甲头部猛击数下,致刘某甲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石心文又到客厅北侧隔间,持铁锤朝刘某甲母亲孙某某(被害人,殁年41岁)头部猛击数下。在客厅套间睡觉的刘某甲父亲刘某乙(被害人,殁年42岁)被惊醒后拿菜刀与石心文搏斗,石心文夺过菜刀,将刘某乙推入套间,持菜刀朝其头部猛砍数刀,又用铁锤朝其头部猛击数下,致刘某乙颅脑损伤死亡。石心文见刘某甲弟弟刘某丙(被害人,殁年9岁)在套间哭泣,把其抱到厨房,将其头部按入水缸,致刘某丙溺死。石心文又持菜刀朝孙某某颈部猛砍数刀,致孙某某右颈总动脉离断引发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石心文搜得人民币2万余元后,将厨房内液化气罐搬到客厅套间并打开阀门,然后锁上大门,骑摩托车逃离。14日上午,李某甲苏醒后到院外时被刘某甲亲属发现,李某甲、梁某某被送往医院,梁某某因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25日死亡,李某甲构成重伤。同年2月14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石心文家中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被告人石心文作案凶器铁锤、菜刀及从石心文家提取的作案工具摩托车、所劫赃款等物证,银行卡交易清单等书证,证人刘某丁、王某甲、刘某戊、刘某已、刘某庚、李某乙、刘某辛、王某乙、贾某某等的证言,证明从提取摩托车支架上检出被害人刘某乙血迹、作案现场留有石心文烟蒂的DNA鉴定意见及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硅藻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刑的同案被告人朱玉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石心文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心文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掩盖罪行,连续杀人,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08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石心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成飞

审 判 员  罗 勋

代理审判员  秦 鹏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延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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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