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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新建与重庆市永川区群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港九波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7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邓新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港九波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7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邓新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港九波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群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新建因与重庆港九波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区群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提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4)1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