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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56、25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长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涤非,黑龙江焦点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56、25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长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涤非,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隋运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若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隆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华山路10号万达商业中心1栋商务楼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黑龙江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祥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公司)、原审第三人哈尔滨隆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2)黑高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隆祥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12月19日,隆祥房地产公司及华融信托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二审诉讼,至隆祥房地产公司按照还款计划偿还完毕全部欠款。如隆祥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华融信托公司有权请求本院恢复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2)京仲裁案字第0676号裁决时,隆祥房地产公司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还款计划》,且其正在依照该计划的进度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支付华融信托公司800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为顺利履行《还款计划》,共同申请中止本案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明义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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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