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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瑶、卢力平与王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4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黎明。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瑶。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4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明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瑶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力平。

黎明因与李瑶、卢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提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佳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