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56号 申请人王玉红,女,194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代理人庄秀生,男,194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王玉红要求宣告周家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玉红诉称,丈夫周家玺原在“成达”轮远洋轮船上担任轮机长,该轮于1996年3月19日行驶至台湾海峡时发生海难,造成轮船沉没,周家玺于该海难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周家玺死亡。 经审理查明,周家玺,男,194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王玉红和被申请人周家玺系夫妻。周家玺原系辽宁海运联合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成达”轮轮船上担任轮机长。1996年3月19日上午,“成达”轮行至24°43′N、119°52′E海域失事沉没,经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该轮有十三名船员下落不明,被推定“成达”轮失踪的十三名船员已无生还可能,周家玺在失踪人员中。之后至今,周家玺没有任何消息。2013年5月27日,申请人王玉红诉至本院,要求宣告周家玺死亡,并提供辽宁海事局(原大连港务监督)的海事签证和大连市西岗区工业管理办公室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周家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家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周家玺下落不明十多年,此节事实有辽宁海事局(原大连港务监督)的海事签证和大连市西岗区工业管理办公室的证明予以佐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周家玺下落。故申请人王玉红申请宣告周家玺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家玺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