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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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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1号 原告:杨某,女,1988年10月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洪某,男,1986年5月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1号

原告:杨某,女,1988年10月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洪某,男,1986年5月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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