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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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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苗苗与被告吴世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惠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惠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03年10月21日生育长子,取名吴小甲;2005年6月23日生育次子,取名吴小乙。2010年12月8日双方在溆浦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相骂夫妻感情很不融洽,在生育第二个小孩后,原告患有严重的血液疾病,四处治疗一直未愈。2011年因被告嫌弃原告有病,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住居,之后被告就一直不理不问,双方自2011年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小孩抚养费;婚后原告治病所欠的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

原告王某某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

2、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3、溆浦县横板桥乡株木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告自2011年一直在娘家治病,被告没有来看望过,双方分居至今;

4、怀化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患血液疾病,一直未愈的事实;

5、李某秀、吴某传的调查材料各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分居3年之久,原告在娘家治病,被告一直没有来看望过的事实;

6、杨某桂的调查材料1份,证明2011年原告在娘家治病,被告没有来看望过,原告治病时借了王某娇20000元债务的事实。

被告吴某某书面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生两个小孩必须由被告抚养,无需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原告所欠债务应由原告自行偿还。

被告吴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和当事人的陈述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3、4、5、6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举证及陈述,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吴小甲;2005年6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吴小乙。2010年12月8日双方在溆浦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相骂。在生育第二个小孩后,原告患有严重的血液疾病,四处治疗一直未愈。2011年因原告生病,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因此回娘家住居,双方分居至今,两个婚生子现随被告在海南生活,被告在答辩中表示要求抚养两个小孩,无需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自愿偿还自己治病所欠下的债务。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只有原告治病时借王某娇20000元的债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