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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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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20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20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7年7月在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2010年被告外出至今,也没有跟家里联系过。被告对家庭及孩子极不负责任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有探视权。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2月举行结婚典礼。2006年8月24日生育一子周某甲。2007年7月31日双方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起诉来院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等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并于2007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庭审中,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被告虽于2010年外出,与原告分开生活,但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希望原告可以尽快与被告取得联系,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能够增加沟通和交流,相互体谅和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静

审 判 员  刘亚楠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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