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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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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锋与被告孙景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信锋。 被告孙景堂。 委托代理人廖立新,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锋与被告孙景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锋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信锋。

被告孙景堂。

委托代理人廖立新,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锋与被告孙景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锋,被告孙景堂的委托代理人廖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锋诉称,2014年10月3日下午4时,因被告孙景堂长子孙权欠原告钱,原告去被告家要钱,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地,被告恼怒之下在被告的侧门上用漆喷涂“还钱”两字,被告即对原告实施殴打。后原告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473.9元,原告的工资为每月4500元,由于颅脑损伤,原告10天没有下床,护理费应为2000元、交通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2000元,各项损失共计20173.9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孙景堂赔偿原告信锋各项损失共计20173.9元。

被告孙景堂辩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事件的起因是原告在被告这家门上喷漆,被告要求原告擦掉,原告不但不擦,反而对被告进行谩骂,被告才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过错在先,原告对该事件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信锋系被告孙景堂的外甥。2014年10月3日16时许,信锋到孙景堂家中追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信锋用油漆在孙景堂家门上喷涂“还钱”二字,孙景堂对信锋实施殴打。当日,信锋被送至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81元。后信锋被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外伤性鼓膜穿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于2014年10月22日出院,住院19天,支付医疗费8025.70元。2014年10月27日,信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医院购买药品,支付医药费167.20元。后信锋要求孙景堂赔偿其损失未果成讼。

另查明,一、因原告孙景堂对原告信锋实施殴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对孙景堂作出东高公(治)行罚决字(2014)0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孙景堂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500元。二、原告信锋户口类别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庭审中,原告信锋为证明其误工费按每月4500元计算,并提交聘用合同书一份,未提交交通费票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票据等书证及原、被告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信锋因追要欠款与被告孙景堂发生争执,被告孙景堂对原告信锋实施殴打,对于原告的损伤,被告孙景堂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系被告的外甥,追要欠款过程中,在被告住宅喷涂“还钱”二字欠妥,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原告对此也存在过错,应依法适当减轻被告孙景堂的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