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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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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字第145号 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颖秀路2600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连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超,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济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字第145号

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颖秀路2600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连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超,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辜慧芳,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惠贤路以西(宏力艾尼维尔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士焱

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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