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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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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亚楠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管辖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632号 原告:西安亚楠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原西安浩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21号107号。 法定代表人:任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住所地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632号

原告:西安亚楠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原西安浩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21号107号。

法定代表人:任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300号。

负责人:杜必栋,该基建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义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冯西宁,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田义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亚楠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原西安浩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陕西省交通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与西安浩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供货合同第七条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落款地址为西安市友谊西路300号,属碑林区辖区,表明发生争议应当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西安亚楠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合同甲方)签订的《发电机组供货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落款地址为西安市友谊西路300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签订的《发电机组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发生的管辖法院为被告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所在地人民法院,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落款地址为西安市友谊西路300号,属碑林区辖区,故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纠纷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公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雪涛

人民审判员  王瑞长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