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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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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淡全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525号 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唐延路口陕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贾育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路,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525号

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唐延路口陕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贾育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路,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侠。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淡全商。

委托代理人:淡天涯。

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淡全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侠、李路,被告淡全商的委托代理人淡天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4日00时30分许,被告醉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青松路行驶至朱雀大街什字西约50米时,越过道路中央双黄线逆向行驶,与原告公司驾驶员张振宏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陕A×××××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后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作出雁公交认字(2014B】第12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淡全商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已强制注销的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越过道路中央双黄线逆向行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公司司机张振宏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配合被告看病治疗,垫付了被告看病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原告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事故中原告所受到的损失,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医疗费17760.31元、拖车费400元、原告的车俩维修费850元及17天的停运损失8126元,合计27136.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淡全商辩称,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17天的停运损失8126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垫付医疗费17760.31元、拖车费400元、车辆维修费850元以及17天的停运损失8126元,都应该先向保险公司申请强制保险赔付。原告对被告的损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针对被告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判决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陕A×××××号出租车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4日00时30分许,被告淡全商醉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青松路行驶至朱雀大街十字西约50米时,越过道路中央双黄线逆向行驶,与原告公司驾驶员张振宏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陕A×××××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作出雁公交认字(2014B】第12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淡全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公司司机张振宏无事故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