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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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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珊与河南润达牛业有限公司、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352号 原告高珊。 委托代理人高性琴(系高珊母亲)。 被告河南润达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丽 被告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珊诉被告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352号

原告高珊。

委托代理人高性琴(系高珊母亲)。

被告河南润达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丽

被告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珊诉被告河南润达牛业有限公司、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高珊负担。

审判员  曹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君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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