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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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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超与申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851-1号 原告高超,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岗杜街256号,身份证号410203196311250052。 委托代理人魏晓燕、赵艳艳(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志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851-1号

原告高超,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岗杜街256号,身份证号410203196311250052。

委托代理人魏晓燕、赵艳艳(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志晓,女,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8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诉被告申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位于管城回族区航海路28号院5号楼东4单元1层东户的房屋(房产证号0601017484)。担保人安良以位于郑东新区正光路111号5号楼3单元1层038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申志晓位于管城回族区航海路28号院5号楼东4单元1层东户的房屋(房产证号0601017484建筑面积91.29㎡)

二、查封安良位于郑东新区正光路111号5号楼3单元1层03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1401152089,建筑面积120.99㎡)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淑云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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