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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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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与凤台县亚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传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57号 原告张超,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中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57号

原告张超,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中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亚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张传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传义,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告高耸,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凤台县亚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传义、高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撤回对被告告凤台县亚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传义、高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超负担。

审 判 长  任金阳

审 判 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丹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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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