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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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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与吴怀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64号 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赵晖,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国家,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64号

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赵晖,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国家,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告:吴怀祝,男,194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吴怀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隗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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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