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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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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静与莫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1551号 原告郑静。 被告莫悔。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诉被告莫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1551号

原告郑静。

被告莫悔。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诉被告莫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郑静负担。

审判员  何俊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华保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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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