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235号 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荣岩,总经理。 被告宿彤,女,1970年9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纪 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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