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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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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峰与路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林采民初字第94号 原告杨林峰,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五区126号。 委托人张换英,女,1965年2月25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五区126号,系原告母亲。 被告路小广,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冯举沟村

(2015)林采民初字第94号

原告杨林峰,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五区126号。

委托人张换英,女,1965年2月25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五区126号,系原告母亲。

被告路小广,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冯举沟村黄贝沟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峰诉被告路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杨林峰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林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杨林峰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