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0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丹,任经理职务。 负责人白建华,任经理职务。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高新区天道交通设施经营中心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南阳段五标工程项目部、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高新区天道交通设施经营中心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高新区天道交通设施经营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高新区天道交通设施经营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原告南阳高新区天道交通设施经营中心自愿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边晓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