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王莹,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党志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国亮到

被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王莹,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某被告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党志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国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9月21日,原、被告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原告户籍仍在被告处,原属于原告的承包责任田2.5亩仍归原告承包,由于先后卖地0.4亩,原告承包的责任田还剩余2.1亩,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责任田,被告答应归还原告,但一直推诿,并耕种至今,现已四年之久。现村委已将原告责任田划分清楚,村委曾多次要求被告将原告的责任田交付原告,但被告拒绝交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侵占原告2.1亩责任田。

被告李某甲辩称,1、被告没有侵占原告责任田;2、原告的责任田,根据村规民约中的添人添地的原则已不存在,被告的责任田因修高速公路被征收仅剩下0.1亩,村委从未对原、被告间的责任田进行调解及划分清楚;3、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男方所有,原告不能再请求返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1991年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一女李某乙。1998年,原、被告所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办事处大陈庄村真庄村民组统一分配责任田。原、被告及其女儿李某乙每人各分得2.5亩责任田。原、被告一家共分责任田7.5亩。后因修高速公路占用部分责任田,现每人责任田为2.1亩,共计6.3亩。2011年9月21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已成家,无抚养问题;财产归男方所有;婚后无债权债务问题及其他问题。后原告李某某的责任田一直由被告李某甲耕种,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李某甲返还,被告李某甲拒绝成讼。

庭审中,原告李某某称,其家庭原有四块地,由于修高速公路被占用部分责任田,现还剩余6.3亩(每人2.1亩),由于给别人调换地块,还剩余两块地,一块三亩左右即东临李保国,西临贾庄,南临贾庄,北临路;一块三亩左右南临孙全成,北临大陈庄,东临高速公路,西临洼坑地。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相关书证及原、被告陈述,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结婚后入住李某甲家,原告李某某的户口也迁入被告李某甲所在村组,并生育一女李某乙。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一家有责任田6.3亩(扣除被征用责任田),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认定为原、被告家庭共同享有。原告李某某系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共有使用人,依法享有经营权。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虽在协议离婚时约定“财产归男方所有”,但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约定,视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进行分割。原、被告离婚后,其原家庭承包的责任田全部由被告李某甲耕种,不让原告李某某耕种,被告李某甲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李某甲返还2.1亩责任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耕种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办事处大陈庄村真庄责任田中的2.1亩责任田交还给原告李某某耕种。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